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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身份变化之处理

作者: 编辑日期 : 2022-09-08 来源 : 纪法思享 阅读次数:

文章要旨

监察对象(领导干部)身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给予其政务处分时,适用法规是根据其违法时身份还是处分时的身份?

答:应依据其被处分时的身份等情况来确定。

发生时不属,拟立案时属监察对象,可以就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处分、移送司法。

发生时属于,拟立案时不属监察对象,如辞去公职的人员,一般可以立案调查、移送司法,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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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或者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如何处理?

作者:钟纪晟,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9/11

1问: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可否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处分?

答:首先需要明确,可否给予政务处分主要取决于被调查人在接受处理时的具体身份,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政务处分的则可以依法作出。需要指出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监察对象,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统一法律出台前,依照现行规定,暂不适用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于2020年7月1日施行。)

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第十一条(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三十四条(与司法机关管辖衔接)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的规定,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其具体身份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政务处分。其中:

(1)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将掌握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同时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协助。

(3)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的(比如,县委组织部部长、 县政协副主席等在监察法实施前不是监察对象,但在监察法施行后已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涉嫌其他违法的,根据具体情况,监察机关既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也可以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

编者注:本文发表于2019年9月,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违法行为的,可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一)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2问: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应如何处理?


答: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四十六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其身份不再是监察对象,一般可以立案调查,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若依法可以由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的可按程序提出建议。其中:

(1)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

(3)因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以按程序纠正,有的还可以依照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4)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的,可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如立案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即应当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