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要旨 免予处分是在立案后经查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再给予处分的一种处理方式,应当按照给予警告处分案件的办理程序,履行立案、审查调查、违纪违法事实见面、审理、集体审议和审批等程序,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
对免予党纪政务处分,拟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的案件,是否还需要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履行立案手续?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2年第1辑)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或者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以免予政务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免予处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是党员和公职人员应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且本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没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虽然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条件的,则不应处分。 二是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应当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认定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情节轻微,应当全面考量违纪违法行为性质、动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认错悔错态度等各方面因素,整体考虑,综合评价。如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的,则不适用免予处分。 三是应当具有《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和《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或者相关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如,《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参与违法活动系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的,经批评教 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不具有规定情形的,不应免予处分。 四是免予处分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出具免予处分决定书,明确给予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免予处分是在立案后经查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的一种处理方式,应当按照给予警告处分案件的办理程序,履行立案、审查调查、违纪违法事实见面、审理、集体审议和审批等程序,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